劳动关系协调员报名条件如下:
1、劳动关系协调员/四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。
(1)本职业见习工作2年以上,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。
(2)中等专业以上同等学力。
2、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/三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。
(1)本职业见习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。
3、劳动关系协调师/二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。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,经本职业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。
(2)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。
4、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/一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。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训标准学时数。
(2)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。